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

離職時,要提早多久時間告知?

關於"離職時,要提早多久時間告知?",這個就讓我們直接看勞基法吧。

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,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這個很難去做什麼說明,直接看實際案例應該會比較清楚。

 

法規方面

案例參考

 

看完案例,簡單的結論就是,當公司的條文與勞基法牴觸時,一切都以勞基法為主。

重點是,要離職前,一定要提前告知。

6 則留言:

  1. 如果未滿一個月呢?要什麼時候告知離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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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這方面好像是沒規定? 我自己是都1個星期前就說了啦!!

      如果你真的呆不住,建議至少3天。讓老闆有時間重找個人,大家彼此尊重一下,以後至少見面不會多難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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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想請問,萬一我(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)目前要離職,但是有簽一份不定期契約,契約內容有一條: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,未依規定須給付違約金,那是以勞基法還是契約為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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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文章最後有提到,一切以勞基法為主。

      我個人是建議,除了基本的勞基法外,基本的仁義還是顧一下... 畢竟,台灣真的很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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